鞍山市疫情(鞍山市疫情防控中心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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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022年4月14日发布《鞍山市关于从严从紧加强社会面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当前国内疫情呈多点散发与局部暴发并存态势,我市近期出现多例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坚决快速有效阻断疫情输入和传播,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面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歌舞厅、KTV、影剧院等各类演艺场所,麻将馆、棋牌室、网吧、游艺厅等各类室内娱乐场所,台球厅、游泳馆、羽毛球馆、乒乓球馆等各类室内体育健身场所,社区活动中心、足疗店、酒吧、养生馆、按摩店、美容院、洗浴中心、月子中心等各类室内生活服务场所,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实体书店、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密闭公共场所,景区景点,以及其他人员集聚或交叉频繁的非维持社会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室内场所,继续暂时停业。

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继续执行红事缓办、白事简办,暂停举办年会、培训、推广推销、促销展销等聚集性活动,非必要不举办线下会议;商场、超市接待顾客人数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50%;内部表演继续暂停;美发场所继续实行分时预约,避免人员等候;各宗教场所继续暂停对外开放、暂停聚集性活动。

全市所有早市(含各类露天市场)、农村各类集市宠物市场继续关闭;餐饮单位继续全部暂停堂食,只允许线上(外卖)经营;鲜花店停止线下经营,全面实行线上营业;养老院和福利院实施全封闭管理,暂停探视活动;建筑工地继续实行封闭管理,人员出入实行测温、扫码、登记管理。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暂时实行封闭管理,对进入市场的人员和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对进入市场的人员要严格落实戴口罩、查验大数据行程卡、查验健康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扫“易鞍码”、测温等防控措施,对进入车辆要在市场入口消毒消杀。对违反防疫要求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市场内的业户要停业整顿;造成疫情传播蔓延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各类公共场所和店铺要严格落实戴口罩、查验大数据行程卡、查验健康码、扫“易鞍码”、测温、“一米线”、通风消毒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对防控措施执行不到位的,一律予以停业整顿。如因防控措施落实不力造成疫情传播蔓延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涉进口物品的相关企业、店铺(包括淘宝店铺、网络代购商家等),要主动向属地街道申报,并做好从业人员登记、进口物品的规范消毒、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和环境监测等,对新到进口物品要留足静置期7天。

广大市民应尽量避免自行网购、代购、海淘进口产品,近期尽量不购买来自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商品。若收到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邮件或物品,应放置7日以上,尽量在户外拆除外包装,落实消毒措施,及时清洁双手,做好个人防护,并尽快前往就近核酸检测点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持续当好个人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好家长作为家庭健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增强个人和家庭防护意识,科学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多通风、不聚集等健康生活方式。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等不适症状的,应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及时按规范程序就诊,并主动告知近14天活动轨迹及接触史。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全市住宅小区、村屯暂时实行封闭式管理。各社区、村屯要加强住宅小区、村屯入口管理,严格落实查验大数据行程卡、查验健康码、扫“易鞍码”、《居民(村民)出入通行证》及检测体温、佩戴口罩、登记信息等措施。其中,对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管控;对非物业小区和散体住宅楼(民宅),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屯)负责组织实施管控。《居民(村民)出入通行证》由各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自行确定落实方案,由社区(村屯)负责办理。

继续在全市各级各类公共场所全面强化应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易鞍码”。在日常进入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交通、文旅体育、商贸、服务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办事服务机构其他领域均需扫“易鞍码”,全市公交车、出租车、班车、客运车、包车、巡游和网约车运营服务单位(司机)必须要求乘客扫“易鞍码”。

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外出,积极参与配合社区(村屯)有序开展区域核酸检测。凡外地返鞍人员,必须在抵鞍前三日向单位或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屯)报备,并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鞍后第一时间开展1次核酸检测,72小时内再开展1次核酸检测。入境人员、国内重点管控地区和重点关注地区人员,要严格遵守我市相关规定,配合做好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

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防控有关要求,如实登记报备有关事项,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鼓励全民参与防疫监督,对不履行防疫责任的单位、个人及时进行举报。

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驻鞍中省直单位和驻鞍部队,要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好防疫方案和封闭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时起实施,依据疫情风险评估情况动态调整。

“张承辉博客” 鞍山市疫情(鞍山市疫情防控中心电话) https://www.zhangchenghui.com/28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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