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回投资款(怎样做会计分录收回投资款?收回投资款,不计息及其它)

未收回投资款(怎样做会计分录收回投资款?收回投资款,不计息及其它)



1.怎样做会计分录收回投资款?收回投资款,不计息及其它

借:实收资本——个人资本(XX人)40W 贷:现金/银行存款40W###是需要召开股东会的,并在股东会上作出股权转让的决议, 借:股本-弟弟-40万元 贷:股本-老板-40万元###借:实收资本 贷:银行存款###不知道你们收到他弟弟的钱是不是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我把全部的分录给你看下,你自己理会下吧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1、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2、收到购买该股票时已宣告分派的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1、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盗 2、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或借记)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 1、1)根据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2)发生净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三)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 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收益 同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2.开出销项发票款项未收回怎么做会计分

1、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等贷:预收账款2、开出发票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分录是指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指明应借、应贷账户的方向、账户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会计分录。

简称分录。 会计分录是由应借应贷方向、对应账户(科目)名称及应记金额三要素构成。

按照所涉及账户的多少,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 简单会计分录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复合会计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一贷多借或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一、开票时可以做: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二、等以后发货时:借:主营来务成本贷:库存商品三、如题,已符合商品销售实现的条件: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货款###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预收账款###1,如题所述,该销售事项已基本达成,只是货物在实物形态上暂未移交采购方,可视同为采购方代管货物,实质上权属已归采购方,一般应通过合同进行细节上的约定。

2,那么,一旦已达成销售,会计处理则依照如常账务处理则可,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产品销售收入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 3,成本结转也如常作账务处理,如在盘点日货物仍未移出的话,则不作为销售方资产处理(一般按照合同约定,以代管物资另作台帐进行记录)。

3.请问无法收回长期投资,如何作财务处理

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过通知,明确了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根据通知,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5类情形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附个明细在后面可以看看。

具体操作中还要看你的子公司有没有一套完整的注销手续,假如有很简单,直接做投资损失就是了。

如果没有,可以挂到应收款等,等到3年后,从其他主管单位,比如工商局提供一下销户公告什么的再做损失。反正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无力清偿债务。

附: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求问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上述规定指的是“应收及预付款项”并没有特指应收账款,而指应收款项。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企业可以在税前作为资产损失扣除的应收款项只要满足非贷款类的债权,并符合上述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者均可,其他应收款如符合上述条件且不属于贷款类债权即可。在进行扣除处理时需要参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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