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什么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和保险信托属于原始信托业务,近年来随着高净值人群需求的增加而快速发展,是信托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但从行业实践来看,目前普遍存在将家族信托业务与保险信托业务混为一谈的问题,甚至保险信托也属于家族信托的一个范畴。事实上,保险信托与家族信托有很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信托财产不同

保险金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的请求权。目前市场上设立保险信托常用的险种有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保险。信托以不同的保险债权设立,信托财产的价值和确定需要根据不同的险种来确定。在终身寿险中设立保险信托,由于终身寿险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质,保单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相应的现金价值并不断增加,因此需要将这些现金价值同时纳入信托财产范畴。因此,信托财产的规模应以保额计算。以大额年金保险设立保险信托,信托财产规模通常以保费计算。但在一些年金保险中,有定期收益,此外,还会有保险分红,这些也应该计入信托财产。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会退还一定金额的保费给投保人。退还的保费不属于保险收益,但可以约定属于信托财产,需要充分考虑。

家庭的信托财产形式丰富。目前市场上主流的金融资产和对应的权利是货币基金、资管产品、保单等。目前,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选择家族信托进行家族财富的传承规划,需求逐渐多元化,委托财产多元化。除上述金融资产外,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委托人继承非货币财产的意愿逐渐加强,家族信托的委托财产类型不断丰富。以上市或未上市企业的股份,甚至不动产、艺术品等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况进一步增多,这对家族信托受托人长期稳定地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设置阈值的监管要求是不同的。

在监管方面对设立家族信托的规模有明确要求。根据银监会2018年发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财产管理过渡期信托监管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但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要求信托财产的价值在任何时候都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对可能触发信托终止条款的信托财产的金额或价值的限制,以双方约定的条款为准。

在监管方面,对信托资金的设立规模没有特别的规定和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托的信托财产规模要求。目前行业实务中运作的保险信托的信托规模门槛通常高于人民币100万元,以满足未来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需要。此外,如果相关保险合同因终止、中止、撤销、确认无效、被撤销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金额减少,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规模或价值,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导致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通常会在保险信托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提前终止信托条款。

信托当事人对设立有不同的要求。

家族信托方的监管要求比较明确。第一,在委托人方面,“37号文”对家族信托提出了明确的定义,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单个个人,也可以是家族;第二,就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而言,家族信托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受益人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族成员。如果信托受益人是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则不能视为家族信托。第三,在设定受益人的要求上,委托人不得是唯一受益人,这就明确了家族信托不能是自益信托。

保险关联方的设立除了要符合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外,还需要受到《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束。第一,保险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于信托委托人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实践中应符合我国保险法“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要求;第二,受托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作用。保险信托设立时,受托人具有多重身份,信托公司将被指定或变更为保险受益人,因此可以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权;第三,根据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信托的受益人应当符合这一要求,但不需要与原保险受益人完全一致;第四,在终身寿险中设立的保险信托中,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这部分信托财产对应的受益人;第五,与家族信托不同,保险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信任管理的特点是不同的。

保险金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阶段不同于其他信托产品,有三个需求。第一,信息披露。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应确保受托人(即保险单的新受益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能够通知受托人并积极提供理赔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协助受托人办理理赔事宜;二是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理赔资金进入信托账户的流程要求。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交理赔申请。受托人以外的人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第三,理赔款到账后的信托财产管理要求。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实际上并非始于信托初始阶段,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用账户后,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履行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的投资运用、账户管理、运营维护、清算分配,以及提供或出具必要的文件配合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这也对受托人的长期稳定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在信托成立并完成相应资产转入信托的确认程序后开始。但是,由于家族信托的特点,对相应的管理和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客户对信托财产风险管理的要求,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应与事先确定的委托人风险偏好相一致;第二,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的流动性要求。由于需要在财富传承中发挥重要作用,家族信托的定期分配、有条件分配和临时分配条款通常设置较为全面,要求利益分配具有流动性,要求受托人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保证利益分配的流动性要求。第三,家族信托对非货币财产的管理有专业性要求。由于信托财产种类繁多,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开始管理运用货币资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金融资产,或公司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复杂资产。其复杂性和专业性较高,受托人的受托能力和综合实力非常重要。需要根据不同资产的不同阶段进行管理,以达到家族信托财富规划和传承的长远目标。

保险信托与家族信托的业务交集

在实践中,保险信托业务和家族信托业务仍有交叉。一方面,可以将信托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保险信托设定为家族信托,或者将保单等财产一起放入家族信托。对于家族信托,包括保险金请求权,要注意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上不同于常规的保险金信托,不得是完全自益的信托;此外,如果信托被置于终身寿险保单,还应遵守终身寿险对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家族信托成立后,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即保险信托的3.0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再是保险投保人,而是由信托公司充当保险投保人和保险单的受益人。有利于保险信托与家族信托的深度结合,切断保单作为委托人财产的风险,实现资产的全面隔离和保护。

本文来源于中国程心信托。

“张承辉博客” 什么是信托(什么是家族信托) https://www.zhangchenghui.com/21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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