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率(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率超100)

前言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兰台秉持着“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的服务理念,结合多年来服务诸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合规实务经验,推出“财务公司专题系列”文章,并编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兰皮书”》,重点围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从法律角度予以解答,以期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合规工作有所帮助。

01 财务公司归集一般成员单位资金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一项设立宗旨在于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的资金实现统一规范管理。为充分发挥“资金归集平台”功能作用,财务公司行业协会在行业评级指标体系中给予资金归集管理能力最高权重。

2013年财务公司年会上,在谈到财务公司发展方向时,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就提出要“做大资金归集”,着力提升资金集中度,并将资金归集率作为重要发展指标,在此基础上建立阶梯递进式监管激励机制。2014年,银监会会同国资委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财务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央企财务公司服务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基本定位。

目前关于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量化指标规定为: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其中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评分操作表》对“半年平均全口径资金集中度”规定的计算方式为“∑[(财务公司各项存款+财务公司同业存放-集团外非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财务公司各项存款+财务公司同业存放-集团外非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账户上的资金+集团合并报表货币资金-成员单位存放央行款项-集团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中的现金-财务公司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财务公司存放同业款项)]/2”,评分标准为:“60%以上: 7分;‚60%至30%:7至3。5分(线性);ƒ30%至5%:3。5至0分(线性);④5%以下: 0分”

02 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归集上市公司资金的监管规定梳理

影响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因素除集团及成员单位股东利益关系、财务公司产品单一外,证监会和深沪港证券交易所在集团存放财务公司存款额度和信息披露方面对资金归集设置了严格的障碍。

(一)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订)

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该通知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遏制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但并没有禁止二者之间发生正常的资金业务往来。

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内部银行,与商业银行相比更注重发挥金融服务功能,在为成员单位提供服务时多采取的是存款利率上浮、贷款利率下浮和中间业务手续费减免的让利定价策略。上市公司作为集团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享受到公平优惠的利率定价,存款利率一般都达到了允许浮动的上限,因此上市公司在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后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不属于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符合该通知规定。

2。《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规范运作的文件》(2011年)

证监会曾于2011年出台过一份针对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规定。虽然该规定并没有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但是对上市公司资金归集产生了重大影响。其对于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提出如下要求:

二、上市公司不得与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集团财务公司或财务结算中心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单位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

四、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前,应建立系统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切实保障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防止由此引发上市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每一年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集团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贷款利率的标准,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及制定依据,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资金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等。上述关联交易协议内容应对外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做出承诺。

五、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时,上市公司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50%,上市公司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其银行存款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上市公司从集团财务公司取得的贷款占上市公司贷款总额的比例(按日均额计算,上市公司无银行贷款的除外)。

九、对于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财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成员单位(不含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关联方)之间发生存款、贷款、结算等关联交易时,也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上市公司财务公司向关联方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贷款利率的标准,授信额度的限额及制定依据,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财务公司向关联方发放的贷款、提供的担保等的信用额度余额不得超过关联方上月末在上市公司财务公司的合计存款余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财务公司对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安全做出承诺。

由于《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规范运作的文件》未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但其对上市公司资金归集行为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以下列举两家上市公司切实遵守了该内部规定: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 (四)财务公司问题 “部分提到: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存放在航天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比不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规范运作的文件》相关要求的情况,发行人采取降低在航天财务公司存款相关比例的方式进行整改。”……“ 发行人存放在航天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比符合《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规范运作的文件》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未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 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 50%。”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请做好申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问题的回复中提及“《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规范运作的文件》规定,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存储等业务做统一要求,以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同时还规定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前,应建立系统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切实保障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防止由此引发上市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对上市 公司的资金安全做出承诺。”

(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第二次修订)

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0。2。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第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2。8 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本规则第9。15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上交所和深交所最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根据规定理解: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时,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等主要条款。在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后,将对其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形成限额约束。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制定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

三、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等(财务公司之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否则上市公司不得将其货币资金存放于该财务公司。

四、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七、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一) 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限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

2、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在关联财务公司贷款的累计应计利息金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

(二)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

八、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2。5条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限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且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2、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在关联财务公司贷款的累计应计利息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

(二)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十、上市公司应单独披露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在披露中,除按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要求披露相关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外,至少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财务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范围、成立日期、住所、主要股东、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首次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二)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类型;

2、协议期限;

3、预计金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应当明确约定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

4、交易的定价,包括存、贷款利率与同期银行利率的比较情况;

5、为确保上市公司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如存在下述第十三条的情形,应当约定财务公司及时告知上市公司的义务等事项。

我们理解,深交所上述规定明确提出了:1)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后,上市公司可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2)上市公司应当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限额;3)不得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根据该规定,如归集上市公司资金的需明确为非募集资金,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37号备忘录规定的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股东大会审批以及定期审计工作。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且相关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上市公司通过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构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按照规定及时予以解决。

第十五 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针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风险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财务公司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 条针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分析可能出现的影响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存续期间,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公司的资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发表意见,并对金融服务协议的合理性、风险评估报告的公正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充分性和可行性等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以存款或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金额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提交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按照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类别统计每年度的发生额、余额,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就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公平、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根据深交所该规定理解:1)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相关财务公司相应业务资质和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等规定;2)如与上市公司发生存款关系的关联财务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法人资质的,该行为视同为关联方资金占用;3)上市公司在相应业务资质和财务指标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财务公司存款不属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修订)

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9。12上市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9。13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五)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间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机关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况;

10。2。9 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根据规定理解:1)上市公司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属于关联交易;2)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时,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等主要条款;3)在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后,将对其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形成限额约束。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该办法理解:上市公司所募集的资金不得交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根据规定理解:上市公司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属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2。4。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上市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上市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根据该指引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强制上市公司接受财务公司服务。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时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机构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在财务公司贷款时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机构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接受财务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时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机构接受财务公司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支取的费用。

在遵守以上原则的基础上,上市公司在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可以与财务公司正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5。《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该《索引表》现设一级公告类别36个,二级公告类别412个。将与“与关联人财务公司的交易”规定为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的事项。

(四)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

1。财务公司归集上市公司资金属持续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认识进行的交易,以及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另关联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持续性的交易。【14A。23】

上市发行人集团与关联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均属关联交易。【14A。25】

不论上市发行人集团向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财务资助,又或是接受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的财务资助,均属关联交易。【14A。26】

持续关联交易指涉及提供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该等交易持续或经常发生,并预期会维持一段时间。这些交易通常是上市发行人集团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交易。【14A。31】

2。关联交易以披露为原则,以豁免披露为例外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相关规定,关联交易以披露为原则,以豁免披露为例外。关联交易一般须予披露并经独立股东批准。因此,上市发行人如拟进行关联交易,必须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发公告。

若干交易类别可以豁免遵守予以披露及须经股东批准的规定,若干交易则只许遵守披露的规定。【14A。03】

3。豁免披露的关联交易:

豁免内容

豁免事项(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条文

豁免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关联交易;

集团内部交易

【14。31】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注1)

发行新证券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股份回购

董事服务合约

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公用行政管理服务

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的交易

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的交易

豁免有关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关联交易;

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关联交易,且每项百分比率(盈率比例除外)均在下列一项水平线以内:

(1)低于5%,或

(2)等低于25%,而总代价也低于1,000万港元;

【14A。32】

豁免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持续关联交易;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1]

【14A。33】

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公用行政管理服务

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的交易

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的交易

豁免有关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持续关联交易;

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且每项百分比率(盈率比例除外)均在下列一项水平线以内:

(1)低于5%,或

(2)等低于25%,而总代价也低于1,000万港元;

【14A。34】

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及豁免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详细的规定,具体规定可参见【第十四A章】。经过检索与研究,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业务为持续关联交易,未被豁免披露,故须遵从申报、公告、独立股东批准等规定。(如有更为具体的业务需求,建议进一步咨询香港法律师)

(五)综合上述相关文件:

由于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的存款,客观上导致上市公司资金流向其大股东,容易发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风险,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因此证监部门及交易所均将其纳入监管重点,要求其执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及审核批准原则。归纳如下:

管理机构

相关规定

证监会

1。上市公司在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后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不属于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2。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单位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

3。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4。 上市公司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50%;上市公司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其银行存款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上市公司从集团财务公司取得的贷款占上市公司贷款总额的比例。

上交所

1。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在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可以与财务公司正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3。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时,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等主要条款。

4。在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后,将对其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形成限额约束。

5。上市公司所募集的资金不得交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深交所

1。财务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法人资质的,该行为视同为关联方资金占用。

2。不得将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3。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后,上市公司可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4。上市公司应当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限额。

联交所

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业务为持续关联交易,需遵从申报、公告、独立股东批准等规定。

03 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实践

(一)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市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实践

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东航财务”),为东方航空集团的成员单位,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之间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航空:600115)公告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根据《2020-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2017年东方航空与东航财务的金融服务存款余额的上限为10,000,000千元,实际发生额为4,053,343千元;贷款余额的上限为10,000,000千元,实际发生额为0千元。2018年存款余额的上限为11,500,000千元,实际发生额为281,980千元;2018年贷款余额的上限为11,500,000千元,实际发生额为0千元。2019年存款余额的上限为13,000,000千元,截止2019。6。30实际发生额为245,317千元;2019年贷款余额的上限为13,000,000千元,截止2019。6。30实际发生额为556,409千元。2019年8月30日,东方航空董事会2019年第4次例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东航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等相关关联方分别签署如下有效期为三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批准了该等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及其于2020年至2022年各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其中包括东方航空与东航财务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二)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实践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华电财务”),为根据中国有关“金融企业集团”的法律法规成立,旨在强化中国华电的成员公司(包括本公司)之间资金的集中管理,以及改善资金的使用效率。华电财务为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批准及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华电财务只在中国境内向中国华电及其成员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华电财务于2004年2月12日在中国北京市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获银监会批准,主要从事金融服务,主要包括:接受存款、提供借贷、发行公司债券、银行间拆借,及其它金融服务如:对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产品的买方信贷、企业债券、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它咨询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它金融业务。

1。上市公司1: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电国际:600027)

根据华电国际于2017年11月9日发布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该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华电财务”)续订了有效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于2015年5月15日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合称“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后,本公司拟再次续订有效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就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设定上限。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需要提交给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订立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包括: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关联董事赵建国先生、苟伟先生和褚玉先生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对该项交易投赞成票;2)该项交易需要提交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届时关联股东——中国华电将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3)全体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在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该项交易的意见函,独立董事确认该项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的商业利益;(4)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也于事前审议并通过了该项交易。

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主要条款:1)华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利率,将不低于同期由中国商业银行(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中国主要商业银行)为该等存款提供的利率,亦将不低于向中国华电其他成员公司提供同类存款的利率;2)本公司于华电财务的日均存款余额,将不多于华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的日均贷款余额,且不多于人民币68亿元;及3)倘华电财务未能清偿本公司的存款,本公司有权终止金融服务协议,并可按华电财务应付本公司的存款金额,抵销本公司欠华电财务的贷款金额。倘本公司因华电财务的违约而蒙受经济损失,华电财务将补偿本公司全额的损失,且本公司有权终止金融服务协议。

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待独立股东批准后,本公司建议本公司根据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2018年至2020年三年各年度的存款服务于华电财务存放的最高日均存款余额人民币75亿元将调整至人民币68亿元,并且本公司于华电财务的日均存款余额将不多于华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的日均贷款余额。

2。上市公司2: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电能源:600726)

根据华电能源2017年4月27日发布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华电能源在华电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预计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在华电财务日均存款余额约不超过7亿元,日均贷款不超过12亿元。

根据华电能源2018年4月26日发布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华电能源在华电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预计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在华电财务日均存款余额约不超过15亿元,日均贷款不超过20亿元。

根据华电能源2019年4月27日发布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华电能源在华电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预计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在华电财务日均存款余额约不超过15亿元,日均贷款不超过23亿元。

上述审议程序包括:1)董事会决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2)独立董事意见:须取得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3)股东大会批准:上述交易均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三)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实践

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国能财务),由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和神华财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重组成立而来。

1。上市公司1: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英力特:000635)

英力特为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上市公司,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25%,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23。57%。

英力特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CW-JS-10-201805-001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条款为:“(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1、2016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5日,乙方给予甲方人民币贰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理及保函、融资租赁等业务。甲方贷款采取信用方式,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不低于基准利率。2。通过“国电网银”系统为甲方搭建资金结算网络,协助甲方进行资金管理和结算;3。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4。办理甲方与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5。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6。吸收甲方不超过15亿元的存款……”

英力特2020年10月13日发布《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2020年10月13日,英力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批准。截至报告出具之日,英力特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未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存贷款等交易。预计2020年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每日最高存款额不超过15亿元,贷款额度不超过15亿元。

2。上市公司2: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源电力:00916。HK)

根据龙源电力《2019年度报告》,龙源电力于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与国电财务订立新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国电财务拟向本集团提供的服务包括提供授信额度、集团内转账及结算服务、协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存款服务、融资租赁、投资银行谘询服务、金融谘询及培训服务以及其他服务。

协议主要条款及条件:就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所提供的贷款服务而言,国电财务授予龙源电力人民币5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辨理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理及保函、融资租赁等业务,贷款利率执行不低于基准利率下浮10%,贷款担保方式采用信用方式。就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所提供的存款服务而言,龙源电力于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每年在国电财务的每日存款馀额(包括其任何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9。9亿元;新金融服务协议为期三年,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国电财务已承诺根据下列定价原则向本集团提供上述金融服务:(1)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而釐定;及(2)其他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本集团提供的同期同类的存款利率。

(四)航天科工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实践

航天科工财务公司认为既然要与上市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服务,就必须在政策框架内,合法合规的开展。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合作,在政策规定中涉及关联交易披露针对集团内上市公司股份分散,关联董事,股东代表在关联交易投票过程中需回避的原则,为了做好上市公司金融服务工作,确定了立体的工作方式,即:立体的沟通方式,立体的业务模式,立体的风险防范。

立体的沟通方式是指,在集团公司已建立的总会计师体系的基础上,向上简历了“一把手”沟通机制,向下建立了经理层沟通机制,向外建立了与非关联方、监管机构的沟通机制。

立体的业务模式是指,在与上市公司的合作中采用存、贷款业务共同开展,内外账户共同使用,资金集中平台适度扩展模式。在合理授信的范围内用最快的放款时间,灵活的还款方式,优惠的利率政策,为上市公司的发展输血。2009年全部上市公司日均存款占比为5。21%,贷款占比为8。63%。

同时针对监管部门和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挪用、挤占上市公司的担忧。财务公司引入了商业银行集团账户产品,并在原有工商银行单一平台的基础上,增加了建设银行“CCBS集团账户”产品。向上市公司提供了可选择的,基于第三方的账户框架。在这个框架内,上市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开户网点,保持原有的结算习惯,继续维持与银行形成的业务关系。更为重要的是集团公司和财务公司都不会对上市公司已经确定的资金使用预算进行干涉,通过银行的监管可以保证上市公司资金在集中过程中不会被挪用、挤占。

立体的风险防范是指,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监管环境、财务公司经营风险而做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了信息沟通与披露,合理的业务规模。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以《金融合作服务协议》的方式达成合作意向。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内部银行,本着商业化精神,与上市公司明确存款规模,授信额度,存贷款利率及手续费价格,力争站在独立的第三方角度与上市公司开展合作。明确规定在沟通机制中,如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甲方在乙方存款余额占乙方存款比例超过30%;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6个月以上未偿还等事项要立即向上市公司进行风险预警。上市公司以《金融合作服务协议》为基础,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提交与财务公司开展合作的方案,并阐明此关联交易的性质和利弊。方案获通过后,按程序进行披露。

(五)中油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实践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是一家集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油 销售、油气储运、石油贸易、工程技术服务、石油装备制造、后勤保障服务于一体的 综合性能源公司。包括上市(股份公司)和未上市部分(未上市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中国石油控股的上市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5日,2004年4月6日及7日分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7年11月5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股份给你公司业务分为勘探与生产、炼油与化工、销售天然气与管道四个板块。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起,部分油田和炼化企业参 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注册的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它是国内 唯一一家被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海外设立子公司的财务公司;国内第一家获得跨国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给个试点资格的财务公司;国内最先获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及国内2家拥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的财务公司,其股权结构为:集团供公司持股92。5%,股份公司持股7。5。

财务公司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截止2010年1月底,财务公司吸收股份公司存款余额165亿元,为股份公司提供的贷款余额326亿元,分别占财务公司存、贷款余额的77%和33。3%。从2009年开始,股份公司在中国石油内部金融机构的存款上限(股份公司董事会批准,香港联交所审核同意)已由原来的90亿元提高至180亿元,其中,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上限为165亿元,在克拉玛依商业银行的存款上限为15亿元。为避免股份公司的存款突破关联交易上限的限制,财务公司与股份公司协商制定了关联交易存款余额控制办法,签署相关协议,每日存款余额达到上限时,即将超出部门自动划转至工商银行,协助股份公司控制和管理好账户余额 财务公司与股份公司现在开展的关联交易贷款主要包括贷款、股份公司下属企业委 托循环贷款、股份公司对下属企业委托贷款等方式。运作上,股份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的存贷款业务,均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利率均执行市场利率标准。同时,注重严格管理规范运作,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及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规避经营风险。

财务公司为上市供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发挥的作用:

其一,存款收益水平高、分红比率大。近年来财务公司一直按照董事会制定的政策给予储户奖励(二次分红),相当于提高了股份公司的存款收益水平。存贷利差是财务公司收益来源之一,这一收益也与股份公司息息相关,因此股份公司是财务公司的股东,多年来一直享受到资本金16%分红,如果将存款放在外部金融机构就不会产生这一机会。

其二,降低了股份公司费用支出。在委托贷款方面,仅收取0。24%年的低手续费率,想方设法降低股份公司费用支出。股份公司在财务公司进行的内部封闭结算业务全部免费,这是其他商业银行所无法提供的,为股份公司节省了大量的结算手续费用。据不完全统计,财务公司过去10年为股份公司提供的各类结算业务金额累计超过40万亿元(占股份公司全部结算业务量的50%以上),业务量超过500万笔,为股份公司节约的结算手续费支出超过4亿元。

其三,资金结算流程简化、周转迅速。财务公司成立后,为股份公司内部各油田、炼厂、化工厂、管道运输、油品销售等上 游成员企业办理“贷款封闭结算”业务以来,已累计超过120万笔,与外部商业银行相比,简化了流程,节约了结算时间,降低了资金占用,节约周转性资金高达800多亿元,由此创造的潜在收益在28亿元以上,强化了股份公司的资金价值观念和时间观念。

其四、资金安全有保障。由于国内对财务公司监管很严,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甚至远远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加上中国石油承诺当财务公司不能正常支付储户资金时将承担最终付款责任,这表明在 财务公司的存款,其安全性要远远高于一般商业银行,不存在任何支付风险。总之,对于股份公司而言,通过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和结算业务无论是在资金效益上还是资金安全上,都符合股份公司利益最大化和中国石油整体利益最大化要求。

(六)上海电气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实践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作为上海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的重要载体,核心业务主要 集中在电力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重工设备、机械基础件、压缩机等板块。集团总公司在1995年出资设立了上海电气财务公司,是国内较早拥有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之一。2004年3月,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拿出优质资产吸引其他资本组建了上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4月,上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更名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09年末,上海电气集团股份公司直接持有财务公司约76%的股权。

截止2009年底,海立股份、自仪股份、SST中纺三家关联上市公司报表统计中银行 存款为793亿元,占集团整体存款比例为317%。从贷款来看,四家公司贷款为1224亿元,占集团贷款总额的比例为10。01%。

从财务公司与三家上市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往来数据来看,2009年12月末,财务公司吸收三家关联上市公司存款共计028亿元,占三家公司银行存款总额的比例仅为3。5% 占财务公司存款总额的比例仅015%。从贷款数据看,财务公司向三家关联上市公司发放 贷款余额为125亿元,占三家公司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仅为10。21%,占财务公司贷款总额的比例仅为195%。由此可见,三家关联上市公司的业务只占财务公司总体业务的很小比例,但同时,财务公司业务只占关联上市公司存贷款业务的很小比例,也意味着财务公司还应该继续提高对关联上市公司的存款支持力度及业务占比。

(七)国投电力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实践

财务公司的成立为上市公司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在上市公司融资工作中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一,融资效率提高。财务公司作为成员企业之一,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信情况较为熟悉,同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相比,能够更加快速得做出信贷决策,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效率。

其二,融资成本下降。作为集团成员企业资金往来枢纽,财务公司承载者降低集团 整体融资成本的重要职能。从实际效果看,财务公司为国投电力及下属企业提供的贷款,其利率水平基本低于或等于银行贷款利率水平,为降低企业财务费用起到了积极作用。另外,国投财务公司还积极推出各种金融服务产品,例如法人透支账户、商业票据贴现等,为企业控制资金成本提供了新的渠道。

其三,财务风险抵御能力增强。财务公司是集团的“内部银行”,具有保障集团成员企业资金风险的天然职能。而且,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对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财务状况有着更准确的把握,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财务风险有着更深刻的理解,不会因企业一时的经营而轻易改变信贷政策。这些,都使财务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稳定融资渠道成为必然,同时,也让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八)华能集团财务公司归集上市公司的实践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是华能集团下属的上市公司,同时在上交所与联交所上市。华能国际于2006年3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公告了《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议案》,同意该公司与华能财务公司办理存款、贴现、贷款等业务。2006年到2008年,华能国际在华能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分别达到了55亿、49亿、50亿。

(九)中海油资金集中管理关联交易事项被否决

中国海洋石油股份公司(0883HK)(下称“中海油”)于2007年3月31日举行股东特别大会,由小股东表决其与母公司中海油总公司(下称“母公司”)的关联交易,即中海油继续使用母公司属下的中海石油财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海油财务公司”)提供68亿元人民币的存款服务。4月2日,中海油公布最后结果,参与投票总数逾66亿股5223%(345亿股)反对存款议案,47。77%赞成(31。5亿股),该项议案被这次特别股东大会否决。被否决的起因是,专门挑战大蓝筹公司的股评人大卫·韦伯(David Webb)购入10股中海油之后,在网上贴出了反对这宗关联交易的文章,获得了广泛的响应,导致决议被否决。除存款一项外,其余四项与财务排委托贷款均已获股东会通过。然而,中海油既然不在财务公司存款,那么其他服务必然会受到影响。由于中海油的客户通常以汇票付款,一般银行要45天才会过户,而透过财务公司则可实时过户,可令中海油每年增加1500万至2000万元利息收人。存款决议被否实际上损害了中海油的切身利益。

04 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处罚案例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600317))将日常经营资金归集至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营口港集团)控股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由财务公司进行集中收付。该公司作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提供了财务公司的绝大部分流动性来源,其中2017年末财务公司从公司归集资金16。95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43。74%,而公司从财务公司获取贷款3亿元。2018年末财务公司从公司归集资金30。43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73。68%,而公司获取贷款4。5亿元。

该公司资金贡献率与其从财务公司获得的贷款比率严重失衡。该公司向财务公司归集大量资金,营口港集团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向集团内其他公司发放贷款,造成财务公司剩余资金无法满足公司贷款需求,客观上导致公司从外部金融机构融资,增加了公司相关资金成本。上述行为形成了关联方隐性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于此,2020年8月12日,上交所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该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05 上市公司相关规则与IPO审核案例

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特点之一,在于母公司可以对下属成员公司富余的资金进行统一调度与运用,以提升整体资金使用的效率,如将集中资金借给资金短缺的参与方。对于接受管理的成员公司来说,将不可避免地形成关联方资金拆借。同时,如拟上市主体或上市公司存在自有资金受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集中管理的情形,无疑会导致其财务独立性受到质疑和挑战。结合上述规定,若上市公司以成员身份接受资金集中管理,将严重影响其独立性,应属禁止范畴,拟上市主体同样不得存在此种情形;若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存在日常金融业务往来的,应予以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应充分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的要求。

就拟上市主体涉及资金集中管理问题,我们整理了近期部分上市案例涉及的审核关注点及反馈思路,具体情况如下:

涉及资金集中管理的情况

反馈关注事项

反馈回复情况

中国电器(股票代码:688128,2019年11月上市)

报告期内不存在接受资金集中管理的情形,但报告期内及申报时与集团财务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票据业务、汇兑业务。

所属集团为国机集团,国机集团通过下属财务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

·集团财务公司设立的合法性

· 是否存在资金自动归集、划拨的机制

· 发行人是否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发放委托贷款

· 相关业务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风险,是否增加了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的风险,对发行人财务独立性是否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 相关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决策程序、相关协议内容、具体金额等

· 发行人是否被集团要求优先与集团财务公司合作

· 集团下属其他公司是否能自主选择由集团财务公司或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 集团财务公司属于合法持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资金使用或发行人财务独立性的情形

· 发行人不存在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情形

· 发行人与国机财务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发行人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国机财务提供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 根据国机集团下属上市公司的公告文件,其与国机财务开展的合作均不属于排他性合作,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国机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自主管理自有资金

海尔生物(股票代码:688139,2019年10月上市)

报告期内不存在接受资金集中管理的情形,但报告期内及申报时与集团财务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包括通过海尔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员工工资发放及开展部分业务结算。

所属集团为海尔集团,海尔集团通过下属财务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

· 集团财务公司设立的合法性

· 是否存在资金自动归集、划拨的机制

· 发行人是否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发放委托贷款

· 相关业务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风险,是否增加了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的风险,对发行人财务独立性是否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 相关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决策程序、相关协议内容、具体金额等

· 今后是否继续开展,发行人是否需要采取整改措施

· 集团财务公司属于合法持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资金使用或发行人财务独立性的情形

· 发行人不存在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情形

· 发行人通过海尔集团财务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具有真实、合理的业务背景,相关金融服务定价合理,符合发行人的利益

· 未来发行人拟继续开展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并将通过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切实控制相关风险(第二轮问询);发行人已将其在财务公司的账户全部予以注销,且未来将不再通过财务公司开展任何金融服务业务(第三轮问询)

心脉医疗(股票代码:688016,2019年7月上市)

报告期内存在接受资金集中管理,加入集团现金池,接受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形,已于报告期内清理完毕。

间接控股股东为香港上市公司微创医疗(00853。HK),其境内运营实体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微创”)与中国银行合作,对部分下属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

· 发行人与上海微创资金池发生资金拆借,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所谓“上海微创资金池”的含义

· 是否存在常态化的互相提供资金的机制,相关资金拆借是否真实的业务背景

· 是否在事先履行了法定程序,相关人员是否回避,发行人内控是否完善

· 拆借是否合法,是否支付利息,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 根据上海微创与银行签订的《现金管理服务协议》以及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等14家微创医疗下属企业(“成员单位”)与银行签订的《现金管理委托贷款协议》,上海微创资金池的含义为:为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上海微创与成员单位在业务银行的现金管理平台分别设立主账户和成员账户,实现资金的集中归集与下拨,上海微创与成员单位之间通过现金管理平台发生的资金划拨全部视同于委托贷款的放款、还款。同时,上海微创按需求给予各成员单位一定信贷额度,如果成员单位有大额资金需求时,其可在信贷额度内,由业务银行自动向其代为发放委托贷款

· 发行人系基于当时自身的融资需求加入资金池计划,相关资金拆借均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2017年1月,发行人自身业务已实现良性运转,财务状况良好,为保持自身独立性,发行人退出资金池计划,此后发行人不存在与上海微创之间常态化互相提供资金的机制

中信出版(股票代码:300788,2019年7月上市)

报告期内存在接受资金集中管理,以及委托集团财务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均已于报告期内清理完毕。

所属集团为中国中信,中国中信通过下属财务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

·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合作进行资金归集与委托资金投资的结束时间,上述合作是否对公司经营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

· 结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与中信财务签署《资金归集限额协议》将资金归集至其在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性

· 财务公司设立的合法性

· 是否存在资金自动归集、划拨的机制

· 发行人是否通过财务公司发放委托贷款

· 要求披露相关金融服务协议具体内容,发行人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金额限额、期限、存贷款利率、资金管理、资金调拨权限等方面的规定

· 上述资金归集行为是否对报告期各期末及其他审计截止日发行人账户实际余额准确性造成影响

·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为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统一为中信集团下属企业提供资金归集服务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的《资金归集限额协议》中,约定了各账户的资金归集限额以及资金归集时间。每个工作日,在账户达到协议约定的限额时,在规定时间内中信财务公司会将资金自动归集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账户中

· 由于发行人是在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开立自己名义的账户,且该资金作为发行人在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的存款,并未发生资金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放在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的资金不存在无法及时调拨、划转或收回的情况

· 发行人不存在通过财务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情形

· 为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2017年10月起,发行人已全面停止了与中信财务公司的资金归集业务合作;通过中信财务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在2017年12月到期后均不再继续购买

· 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在本公司上市后,除非相关监管部门出具明确意见,否则本公司不会和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开展资金归集业务合作。”

· 中介机构已获取报告期内各月对账单,并与发行人银行日记账进行核对,同时在各审计截止日向中信财务公司执行了函证程序,回函金额与发行人账面余额相符。上述资金归集行为不会对报告期各期末及其他审计截止日发行人账户实际余额的准确性造成影响

就上述案例来看,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关注重点主要包括:(1)所涉及资金集中管理情形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关注财务公司的资质情况以及所有相关协议的具体内容;(2)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主要体现在关注是否存在闲置资金自动划拨机制且是否影响发行人对资金的自主使用;(3)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向其他成员发放委托贷款。

综上,A股上市审核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问题的处理思路总结如下:

1。拟上市主体不得作为内部成员接受资金集中管理,尤其不得存在账户上闲置资金自动划出的要求和行为,不得存在向关联方发放委托贷款的行为。若拟上市主体过往(尤其在报告期内)存在接受母公司/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情形的,须于申报前尽可能早地予以清理规范。原因在于:(1)前述情形会被视为构成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2)存在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风险;(3)发行人财务独立性将因此受到质疑。

2。若拟上市主体历史上存在接受资金集中管理的,发行人及上市中介团队需详细披露其涉及的资金集中管理方式及其合法合规性,披露资金往来情况并说明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等。相关情况合法性、合理性、公允性能得到充分说明,且已进行清理的,通常不会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3。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在上市中介团队的建议下视情况出具书面兜底承诺函,对报告期内存在的资金集中管理情形之合规性及公允性予以确认,并承诺未来不再实施相关行为,不再占用/变相占用发行人资金,以保障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性。

注释

[1]最低豁免水平是指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测试除外)均:

(1)低于0。1%;或

(2)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属关连交易,纯粹因为涉及下述的关连人士:该人士之所以成为关连人士,仅因其与发行人旗下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有关系;或

(3)低于5%,而代价也低于100万港元。

“张承辉博客” 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率(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率超100) https://www.zhangchenghui.com/90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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