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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陈章采

封面新闻报道的《购买资产包是公司“口头委托”代持还是个人“口头约定”合伙?四川筠连前“东家”和前员工打官司》案,10月22日上午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围绕着价值千万的资产包究竟是“公司委托员工代持”还是“员工和老板合伙购买”展开了激烈辩论。

案件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法院南岸法庭公开审理

公司告员工侵吞资产

原告四川筠连金鑫集团诉称,被告王春江自2000年1月1日起即在金鑫集团上班,2006年始被任命为宜宾办事处主任。在2009年金鑫集团购买原宜宾县蚕丝绸总公司资产包业务中,王春江受公司委托以其个人名义予以购买。购买成功后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共领取到执行款项900余万元,以及一块土地和25套房屋(抵偿价格为450余万元),其中24套已更名过户至王春江夫妇名下。但被告仅向公司指定的詹本莲、母光琼、杨焕蓉等人账户转款748。5万元,将其余资金及以物抵债的土地、房屋及房屋所产生的租金均予以了侵吞。

金鑫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春江向原告支付侵吞的资金17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58万余元;判令被告将以物抵债的土地及房屋移交给原告并办理过户登记,24套房屋自2016年10月11日起的租金全部支付给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员工说资产包是合伙购买

针对前“东家”的起诉,被告王春江答辩称,原宜宾县蚕丝绸总公司债权资产包系王春江、母光琼(余成之妻)、母光继合伙收购。其中母光琼、母光继出资共181万元,王春江出资25万元。母光琼占比约45%,母光继占比约40%,两人共占85%,王春江占比15%。3人约定:宜宾县蚕丝绸总公司债权包所获得收益按照各自占比分享利润。王春江作为合伙执行人,负责收购债权包、提起与债权包相关利益的诉讼和执行,对所获得收益按照3人约定进行分配。在处理债权包过程中,王春江与母光继还先行垫支诉讼所需各项费用。

王春江称,他与金鑫集团之间既不是委托合同关系,也不是行纪合同关系。他没有接受金鑫集团委托收购债权包,不是职务行为。

王春江等3人收购宜宾县蚕丝绸总公司债权包后所获收益包括处理蕨溪蚕茧站的房屋获利60万元;叙州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分配执行款1370余万元元(包含现金、土地使用权价值及房屋价值等),共计价值1430余万元元。

2014年母光琼之夫余成指派韩家君以协调原宜宾县法院执行的名义从王春江处提走现金150万元。王春江、母光琼、母光继对余款进行了分配,以上款项分配完毕后,合伙人母光琼、母光继至今没有异议。

王春江称,金鑫集团曾以职务侵占、合同诈骗向叙州区公安局和叙州区检察院报案,叙州区公安局和叙州区检察院经调查后不予立案。对金鑫集团通过虚假陈述委托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所作会计报告保留诉权。请求法庭依法驳回金鑫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150万元“协调费”成谜

庭审中,原告金鑫集团申请了三名证人出庭,证明购买资产包期间王春江系金鑫集团驻宜宾办事处负责人。证人母光琼称其是公司股东,系应公司要求与拍卖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的资金往来,系公司委托的职务行为。她否认了王春江所称母光琼、母光继和王春江“合伙”购买资产包的说法。

王春江的妻子被法院依法追加为同案被告后表示对此并不知情。

针对王春江声称余成委托“韩家君”拿走150万元“协调费”的说法,余成对此予以了否认。金鑫集团当庭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将王春江涉嫌行贿罪的线索材料等移送监委。

庭审持续到当日中午结束。封面新闻将继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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