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儿和儿子继承权一样吗

“出嫁的女儿,有平等的继承权”

“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胎儿也有继承权”

……

《民法典》施行后,这些继承新规,

你都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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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出嫁的女儿,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受到重男轻女、”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老思想的影响,女性的利益往往会忽视,甚至受到伤害,但民法典此次给予了女性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

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结合这两条规定,女儿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论已婚、未婚,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此外,《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所以,已出嫁的女儿对父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在确定其应分得遗产的份额时,应考虑其对父母所尽义务的多少

另外,女儿出嫁时,父母送给女儿的陪嫁或嫁妆属于赠与行为,不能冲抵其对父母遗产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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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在老人生前不管不问,老人一走就闹着分遗产的子女,生活中并不少见。

对此,《民法典》第1130条给出规定: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3条进一步明确: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这项新规意味着,不尽心赡养老人的子女,日后将少分甚至不分其老人的遗产,而照顾老人让其安享晚年的子女,可以多分甚至得到老人全部遗产,这也算是对他们诚挚孝心的奖励,同时对鼓励子女给老人养老,解决养老难题也有着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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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胎儿也有继承权

胎儿还在母亲肚子里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胎儿能不能继承父亲的财产?答案是:能!

《民法典》总则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第16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继承编第1155条也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1条明确: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这一新规,给予失去丈夫的妻子一丝安慰的同时,也为胎儿出生后的生活留下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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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侄甥可代位继承

如今,国人开始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婚或者不生孩子。在家庭缩小化愈加明显的情况下,可能日后很多家庭没有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奋斗一辈子的资产就无人继承了。

对此,《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这一规定,将代位继承人的侄甥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但同时也引发了“侄甥是否会与子女争夺遗产”的担忧。

其实,侄甥的代位继承,是在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均无法进行继承(放弃继承或死亡),且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本人也已死亡的情况下才会适用。

因此,正常情况下,侄甥是不会与处在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中的子女,发生争夺资产的纠纷

而这条新规的主要目的是降低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既保障了个人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也促进了亲属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引导人们重视亲情,守望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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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问题

儿媳、女婿有继承权吗?

对此,《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即,丧偶儿媳(女婿)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条件是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提供生活费、物质生活资料,照料老人的日常生活、精神照料等方面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而言,已婚的子女意外离去,家中老人将面临无人赡养的困境,而这项新规也是鼓励丧偶儿媳(女婿)去赡养老人,同时作为回报,他们能够分到公婆(岳父母)部分甚至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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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遗嘱有六类,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民法典》继承编跟随时代的发展,在《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

(1)打印遗嘱

首先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合法性。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被继承人利用打印的方式书写遗嘱,但实务中却对打印遗嘱是否有效产生了争议。

民法典继承编明确了打印遗嘱的效力,是对现实生活争议的回应。

其次,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制作方法。《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录像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将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规定在同一条,明确规定了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制作要件。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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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六类遗嘱没有效力强弱之分,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有不少新规都值得大家去了解一下。而有关继承的新规定也不止上面列举的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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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中的其他继承新变化,大家可以持续关注正和遗嘱库,后续也会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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