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情人给男情人发红包好吗(女情人给男情人发红包好吗)

两人相恋、订婚

期间互送礼物、转账、发5200元红包

订婚时还给了8万元礼金

但在临结婚时两人分手了

这些钱该怎么处理?

岳阳一对曾经的恋人因为对此谈不拢

男方把女方起诉到法院

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这些花费

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今日,法院通报了案情

今年3月,岳阳人苏某和沈某经人介绍相识,很快坠入爱河,当月就按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苏某在家宴请了女方多名亲友,还按风俗给了这些亲友礼金与礼物。之后,苏某还给沈某的支付宝及银行卡转账三次合计8万元。

两人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双方都给对方买了不少礼物,苏某多次转账520元、5200元给沈某。

谁知好景不长,两人由于相恋时间不长,没有深入了解,生活中磕磕绊绊,经常吵架。订婚一个月后,因双方观念、意见不一,终止了恋爱关系。而分手后,苏某向沈某讨要订婚礼金及其他支出,沈某认为这些钱不应该还,两人发生分歧,苏某把沈某起诉到临湘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原告苏某赠与女方彩礼8万元是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在两人恋爱关系已经结束,女方应当返还男方给付的彩礼8万元。

在两人恋爱过程中,苏某向沈某发的微信红包、转账“520”与“5200”,这些数字属联络感情、表达爱慕之情的赠与,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故红包系恋爱期间的赠与,女方无需归还。

订婚时,男方给女方亲属打发的红包、香烟、雨伞等属于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也并非女方占有,对于苏某要求沈某返还该部分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恋爱过程中,两人之间的互赠红包、衣服、戒指、礼品,这些都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情形,双方都不能主张返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沈某返还原告苏某彩礼8万元,驳回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链接:恋爱期间资金往来,要这两条件才算借款

法官介绍,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会有大量资金用于共同消费、互赠礼物、互相之间转账以及借款。

共同消费、互赠礼物即使一方支出较多,但都属于赠与性质,分手后原则上也不能要求另一方返还。

为了表达爱意,男女双方会在特殊时间转账特定金额,如七夕、情人节转账或者发红包520元、1314元等,这些同样视为表达爱意的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如果恋人之间转账要认定为民间借贷,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1

是有借贷合意,即一方想借,另一方愿意借;

2

是要有款项支付,即这笔钱有真实转账记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出资金的一方最好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双方借贷的合意,写明借款事实、借款缘由等。

考虑到男女朋友间亲密关系,有些人难以开口要求对方写借条,可以在转账时注明“借款”,对话中双方商定还款时间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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